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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代理记帐正确处理纳税人项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増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对属于增值税应 税行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缴纳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不再征收增 值税。

  

  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销售额。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 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 劳务应交的营业税款。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和菅业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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