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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的计算有哪些方面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 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收入。

  

  〈一〉新税法及其相关文件对利息收人的分类与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是借贷行为,也可能是股权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即权益性投资,是企业为取得对 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而利息收人则是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即按 照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实现的投资回报。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分期 (每月或每年〉收取、在收回本金时一并收取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一次性收取。

  

  因企业的资金被他人占用而从他人取得的收入。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采取借 贷形式,但因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因而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即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提供资金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利息 的报酬。而这部分报酬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的利息收人,应 当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还具体列举了几种利息收入的形式,包括存款利息、贷 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存款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存人银行,从而由银行向 其定期支付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按约定 利率和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即资金使用人 不同,前者是银行等办理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后者是有资金需求的其他企业或 者个人。债券利息是指企业购买政府债券、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债券,由这些债券 发行主体按规定或约定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欠款利息是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期 履行对该企业支付款项的义务,而使得本来应该属于该企业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仍属 于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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