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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处理的问题与分析

    1. 摊余成本概念模糊。每期确认利息收入时,仍使用初始确认时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来计算当期收益。而当投资发生减值时,投资收益的确认,需要考虑减值的影响,需要按减值后的公允价值来计算。此时摊余成本,就又成为比较模糊的概念。即正常波动期间摊余成本非是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而价格大幅度下降,带来减值损失后,摊余成本却等于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

    而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核算中,过分强调依赖摊余成本概念,利息收入绝对遵守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的理念,导致倒挤出来的利息调整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出现差额。摊余成本从字面理解应该是摊余后金额,但是在折价投资债券情况下,摊余成本金额却越来越多,直至到期账户金额等于票面金额。在计算当期利息收入时,摊余成本是个变量,虽然比较符合实际利率法理念,但因为实际利率没有考虑市场变化一直保持不变,就使计算出来的当期利息收入缺乏可靠性。

    2. 假设运用过多,使信息可靠性受到影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也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下:第一,在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条件下,假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不管发生任何条件变化,均保持不变;第二,不管减值产生于什么原因,均假设应收利息保持不变;第三,未来预计现金流量也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

  3. 相关账户性质用途不明确。在发生投资减值情况下,按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账户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样,用途不明晰,缺乏可理解性,利息调整金额不等于初始确认金额,错误的假设出现了错误的无法解释的结果,如果严格区分清楚账户用途,又势必加大会计核算工作成本,违背了重要性原则。在整个投资发生减值过账核算中,会计记录混淆,只能靠最后投资到期强行倒挤冲账,将其余额结转为零,核算违背真实性原则。

    同样,在发生投资减值情况下,核算当期利息收入的“投资收益”账户和核算投资减值的“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虽然都属于损益类账户,都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但毕竟二者有不同的用途,期末计算该项投资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时,要同时考虑两个账户的余额。同一项投资既带来收益还产生损失。账户的用途明确了,却增加了核算成本,弱化了明晰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显然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核算,目前所采用的方法,信息的可靠性不能得到基本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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