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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礼品的会计处理

    公司礼品的会计处理

    每逢过节,一些企业为了维持合作关系而选择送礼。企业通过送礼来维持经营关系的行为无可厚非,但取得礼品发票后如何纳税则是个敏感话题。一些企业在送出礼品后忽略了缴纳相应的税款,这就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税务风险。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的送礼支出应当规范做帐并依法纳税。那么,企业的送礼支出到底涉及哪些税?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按照此项规定,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但国内送礼者一般不好意思让收礼者来承担个税,通常会选择税后支付的方式,因此增加了企业的礼品支出成本。
    为了减轻成本,一些企业把礼品费用列支在业务招待费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样一来,企业实际税负最多只能扣除60%,也就是说最多抵税15%(60%*25%)。
    另外,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该自产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送出的礼品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应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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