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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包装物收入的纳税调整特殊事项的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原税法中对于将货 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 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入的,不具有 法入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 是法入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入实体内部之 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 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 销售收入。因此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一起计入营业税金 及附加。即按包装物与产品的销售额合计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 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 的消费税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即按单独计价包装物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 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出租、出借包装物吹取的押金,如果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没收的 押金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 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入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将押金没 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的净额(扣除增值税后)自“其他应付 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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