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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预提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预提所得税,是指针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 在每次支付额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扣缴。境内企业、组织或个人等无论是何种经济 性质,在发生上述支付行为时都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将扣缴的税款于五曰 内缴人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 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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