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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12 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 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 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犮產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 扣的增值税以并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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