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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注册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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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注册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即时做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②受处罚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以处罚的;③符合处罚规定的标准,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实施简易程序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必须着装上岗,出示证件,核实违法事实;

    ②必须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其意见;③填写具有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④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⑤税务人员须将当场做出的处罚决定报所属分局(所)备案。

    2.-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该程序。

    (1)立案程序。

    (2)调查程序。具体要求税务人员必须着装上岗,出示证件,调査或检查时不得少 于两名执法人员。所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可采用抽样取证方式进行。此外,收集证据可采用先 行登记保存,采用这种方法,一般应在7天内做出处理。期间当事人不能销毁或转移 证据。

    (3)做出处罚决定程序。调查结束后,调査机构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及 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其处罚建议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调查机 构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期间包括听证程序的 实行)。

    在调查终结,调查机构要制作调査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处罚建议及其他),并将调査报 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关。

    根据现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各类税 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査机构负责;对案件调査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 关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

    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送的案卷后,必须填制《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并对有 关事项审査;审査机构应自收到调查机构移送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审查结 束后,要制作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本级税务机构负责人审批。

    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 作处理决定书,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处罚情况一般有:应处罚、不应处 罚、不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税务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书应当面向当事人宣读并交与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有关规定送达。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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