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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注册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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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注册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的认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 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偷税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用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刑法》第二 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 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 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巳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 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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