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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代办:税务稽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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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代办:税务稽查的实施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生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 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由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 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査前,应当调阅被査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査对象的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 查方法。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査对象也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稽查人员与被査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稽查人员与被査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 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实施税务稽査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査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 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施稽査等手段进行。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査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函查的, 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示对方税务机关调査。无论函查还是异地调査, 对方税务机关均应予协助。

    税务稽査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 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 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由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 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 ?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 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 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 由其签章或者押印。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 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 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査的,应当建议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 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 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稽察 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省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 查专用证明》,于税务检査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 被査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交付存款通知书》,通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 査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款(扣押)证》,并附《查封 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査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 依法需扣押的,应当填写《査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査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査封(扣押)通知书》,通知 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 理解除査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税务稽査中发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 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收取纳税保证金应当开具《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并 专户储存。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的,退还其保证金; 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其保证金抵缴税款。其保证金大于其应缴未缴税款的,应当退 还其多余的保证金;不足抵缴其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的税款。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査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査中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责成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稽査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 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査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 査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稽査时间和稽查所 属期间;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违法性质;被査对象的态度; 处理意见和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稽査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税务稽査人员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 理部门审理。

    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 稽査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对经稽査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未经立案査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 《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 档,一份交被査对象;经立案査处的,稽査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査报告》,说明未发现 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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