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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申报的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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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纳税申报的期限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 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凡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 顺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年所得12万 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6 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而2007年 3月31日恰恰是星期六,因此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顺延至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一2007 年4月1日。例如每年10月1日国庆节期间放假7天,则此时的纳税申报期限应按休 假日天数7天顺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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