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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①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a.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 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b.不得转借、转让或者dai开发票;

    c.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d.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不得倒买或者倒卖发票。

    ②开具地点的要求: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有些省级(直辖 市、自治区)税务机关虽然规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县、市开具,但附有限定条 件。不得跨区域(不在统一县市的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这里指空白发票。

    ③电子计算机开具的要求: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即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 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④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开票要规范。

    a.整本发票使用前要先检査。检查的内容是看有无缺联少页、重号少号、字迹模糊不清、错装混订、漏章错章、断纸废页、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则该发票不能使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待请示批复后再作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b.按规定的顺序填开。开票人必须按照发票号码的顺序,包括本数顺序,每本的 号码顺序填开发票。既不能跳本、跳号填开,也不能多本同时填开。

    c.逐栏填开发票。开票人应按照发票票面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空格、 漏项或简略,这是保证发票使用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d.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即必须按照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 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e.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套用和冲洗重用。填写的发票不得挖补、撕毁。对因填写或计算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f.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发票开具方加盖在发票上的信用证明,发票填开后,只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了开具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 章,该发票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该发票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付款方也不能 作为财务核算的有效凭证。

    ⑤发票的取得: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必须是按规定取得,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发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a.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b.购买方只能从提供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dai开发票;

    c.字迹不清、填写不真实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d.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规定的要求,即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 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 务报销凭证,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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