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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这种方式实际是前述第二种限额据实报销的扩大,即只要与车辆有关的费用不管 额度多大,都允许报销。在这种方式下,除车辆保险等有可辨认的车辆归属外’其他费 用如油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等都难以分清车辆归属,报销漏洞非常大。因此,使 用这种方式支付车辆费用的单位不多。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车辆费 用即是个人收人金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车补贴和单位为个人购车的区别。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 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 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 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及其补充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不是公车改革的范围,仅是个别行为,只是属于一次性购车支 出,没有补贴支出。

    而《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所规定的内容则包含以下两点:

    1.公车改革单位实施改革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普遍或大部分对象的适用行为,不是仅限于个别对象的行为。

    2.单位首先要减少车辆或不再增加车辆,而将单位计划内必须支出的车辆费用 转移给个人。这样,单位减少了车辆费用支出,而个人相应增加了收入。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个人在公车改革中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收人一律属于工 资、薪金收入范畴,并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执行时,征税会涉及三 个问题:

    (1)由省级政府确定一个免税金额,个人取得的补贴收人在免税额以内的部分不 需要并人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征税。

    (2)按月发放补贴收人的,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不按月发放补贴收入的,按所属月份平均分摊,并计人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 所得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业务进行处理。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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