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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辅助及证明材料: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 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人、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 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2.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 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 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 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称《鉴证业务准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 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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