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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长沙工商代办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 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 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对个人转让住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要区分是消费性购买还是投 资性购买。为了限制炒买炒卖房地产,对投资性购买房地产的行为要征收土地增值 税,而消费性购买房地产则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法按照居住年限来区分消费性 购买或投资性购买,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以五年为限,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 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免税优惠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第五条规定: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要强调的是,个人互换住房应当报给住房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而不 应拒不申报。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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