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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知识:民企、外企享受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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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务知识:民企、外企享受的税收政策

    关于享受政策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是调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别之一。为了给 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 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 “两法合并”改革正在顺利推进;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适 用外资企业,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因此这次调整后的政策把 外资企业也纳人进来。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拟享受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 和其他单位),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了如下条件: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 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 (含),并且 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 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 (不含)但高于1. 5% (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 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单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设施及规章制度。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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