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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

   长沙工商代办

    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为鼓励文化企业的发展,早在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 105号),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 业发展的财税问题、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服务价格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 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资产处置、收人分 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等进行了明确,但该文件执行期限为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在该文件中,对文化企业的具体 范围进行了朋确的规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 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 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 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 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 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 企业。

    关于文化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 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172号) 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 362号)的 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 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 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 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 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人应纳人处置当年的应税收人。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被财税 [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该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阳09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 65号),该文件规定: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 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 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2010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新办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根 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 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 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 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曰。

    【专家提示】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 86号文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前新 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截止期限是2010年12月31日。2011 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填报技巧】上述减免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 表》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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