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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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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规定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 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 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 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 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 人所得税。仅就其时间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中国 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 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 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 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 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 1 -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士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归纳与说明: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 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 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

    ②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注: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 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 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上述规定,而应自食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 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 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③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以后,从第六年起的纳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 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 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 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 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 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④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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