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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代办: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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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代办: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 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 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 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 土地。

   又如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 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 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 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 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 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更多工商财税知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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