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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包含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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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知识: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包含哪些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 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 操作性,本条对损失的扣除办法做了相应的明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使企业在生产 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或损耗。

    第二,损失的类别。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的类别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 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 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三,净损失及其扣除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 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第四,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经过税务机 关审查批准,已经在税务处理上作税前扣除,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这些被处置的资产 又恢复了价值,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就应当视为企业收入,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 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 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 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 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 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 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 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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