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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处理

  长沙工商代办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号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一下规定处理:

    ①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 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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