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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及地点

  长沙工商代办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 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 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10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3.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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