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该如何处理
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实质上资产 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一处置非流 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但 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 不同,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 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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