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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规定

    1.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 范围、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1.5%计算扣除。

    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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