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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强势来袭

  众所周知,车辆购置税条例已经在我国实行了17年了,现在要升级了啦!让我们和九地会计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吧。

8月7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四类(这是由于国家最新的机动车技术标准中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了汽车管理),税率仍为10%。

《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意味着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从现行的条例级别上升为法律级别。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依据是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已服役近20年。

其实《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变动不大,只是通过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税率维持在10%。

《征求意见稿》在哪些方面做出了改动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但是还有更多。

在税收征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以及“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这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税效率并有助于实现征税公平。

在计税价格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以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

在征税对象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4类。

由一种条例升级为一种法律,车辆购置税可谓是历经艰辛。现在车辆购置税条例已经寿终正寝,新的车辆购置税法正在制定,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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