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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 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 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 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 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 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计算,超过30日或 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 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若是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 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 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且必须符合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办理销户:
  □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 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若是信用卡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 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 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 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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