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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是怎样的?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现在来和办小二一起来看看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是怎样的。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最了解公司的情况是股东大会会议最适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况外,董事会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

  同时,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及忠实义务,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于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时间、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并保证在两个月内召开。

  2.监事会。监事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一是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年会的义务时;二是在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在二个月内未召开股东大会时。

  3.符合条件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会议不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如果赋予每一股东此项权力而不给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组织机构和运营的混乱。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限制性条件:一是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是必须连续持股九十日以上;三是必须是在出现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而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时,上述股东才能自行召集。

  二、股东大会的主持

  1.在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为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监事会为主持人。

  3.在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议时,召集会议的股东为主持人;股东为数人时,该数人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举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职责。

  4.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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