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规定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进行投资”;第5条第3款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第8条第3款规定:“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又将上述规定具体化,其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所许可的设立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在中国赚得的利润、其他财产权利等。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作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这里需要注意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实物出资方面规定的差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而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其作价可由合营各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中国合营者可以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凋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