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理记账之原始凭证的审核

长沙代理记账之原始凭证的审核
各种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业务部门审核以外,财务部门还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和核对。只有经过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
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包括内容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两个方面审核原始凭证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的形式是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某些专业票据如车船票等以外,其他一切发 票和收款收据都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原始凭证真实性的审核
原始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即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有无掩盖、伪造、歪曲和颠倒。
对于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单等,应审査收料单所列材料是否确已验收入库;领料单所列领料用途是否虚构,是 否将与生产无关的领料作为生产用料;工资结算单中姓名、出勤天数、加班天数是否真实等。
对于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运单、银行结算凭证等,真实性的审 查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
(2)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3)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4)经济业务的“量”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所说的“量”,包括实物量、劳动量和价值量三种度量单位。
(三)原始凭证合理性的审核
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的计划、合同 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來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逾和预算等。(四)原始凭证正确性的审核原始凭证正确性的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和数字的计 算是否正确。例如,原始凭证中的数量乘以单价是否等于金额,分项金 额之和是否等于合计金额;差旅费报销时有关补贴的计算是否正确;工 资结算单中工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
(五)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
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主要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构成要素)是 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始凭证的内容(构成要素)必须齐备,如凭证的名称、填制 凭证的日期、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有关人 员的签章等都应齐备。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 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 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 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 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的计算应当正确,并且 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其中的一联 作为报销凭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 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结算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 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曰期和文件字号。
(六)原始凭证及时性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应当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时间基本保持一致。审核时,重点审查各种原始凭证是否及时填写,是否按规定程序及 时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审查原始凭证的及时性,可以及时 发现经济业务发生的差错,防止和纠正财经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 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的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 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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