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要真实记录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允许有任何歪曲和弄虚作 假行为,要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可靠。
2.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的记录要求完整齐全,能够反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全貌。
3.手续要完备
在填制原始凭证时,要取得相关经济内容的各项证据,缺一不可。
4.书写要清楚、规范
填制原始凭证时,文字要简明,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应该按规 定格式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简化或省略。在具体填制原始凭证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了用圆珠笔复写的一式几联的凭证外,单页凭证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复写时要用双面 复写纸,上下联要对齐,要写透,不要上面清楚、下面模糊。
(3)填写凭证时,文字、数字要规范。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 简化字;阿拉伯数字要逐个书写清楚,不得连笔写;在阿拉伯金额数字 前,应填写相应的货币符号,如人民币元的符号“?”,人民币符号 “?”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数字写有人民币符号 “?”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 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d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 “00”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应_ “0”,不得用符号“一”表 示;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壹、贰、畚、肆、伍、陆、柒、捌、玖、 拾、佰、仟、万、亿等;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 “角”之后应写“整”,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不再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有“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 间不得留有空白。
.(4)填写凭证时不能随意省略。如年、月、日必须全部填齐,不得 只填月、日,不填年份;填制凭证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必须写明省、 市、县和单位的全称。
4.编号要连续
预先印有号码的原始凭证,要按顺序连接使用,不得跳号。写坏作 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 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 原始凭证上更正。
6.填制要及时
经济业务一旦发生或完成,就应当及时填制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拖 延。这是正确记录经济业务、防止遗漏重记,及时传递经济信息的重要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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