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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原则与处理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将成本分摊协议引入我 国税收立法。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 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应预先在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采用合理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即必须遵循独立交 易原则:在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能接受的协议分配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成本分摊协议是关联 企业之间达成的关于分摊与各方开发、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的活动中发生的 成本和风险,以及确定各参与方对这些资产、劳务或权利的利益性质和范围的框架协 议。最为常见的成本分摊协议应该是无形资产的联合开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共担无形资产 研发或劳务活动的风险和成本,并分享由此产生的收益。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在成本分摊协议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 者,有至少一项的确定可开发的无形资产,每个参与者要在该协议框架下承担一部分 某项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并相应地享有一定的使用该无形资产的权利。参与企 业根据成本分摊协议使用所开发的无形资产,无需再为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成本分摊原则

    成本分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参与方承担的分摊成本应与从共同研发的无形资 产获得收益的比例相匹配。我国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摊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的,应对实际发生的统统成本, 按照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配比的原则,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分摊比例及应分摊 的数额。

    (二)成本分摊协议的达成和退出

    当成本分摊协议中的某一参与方将其先前拥有的成果与参与方分享,或者有新的 参与方加人到成本分摊协议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原参与方实际上部分转让了原先拥有的成果。根据公平交易原则,其他参与方或新参与方应为此作出补偿,这种补偿通 常被称为“买进支付”。

    当成本分摊协议中的某一参与方想要退出B寸?,退出方可能将其在成本分摊协议下 的无形资产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方,也可能放弃食权利直接退出。在此情况下,受让 权利的参与方或因某参与方退出而受益的其他参与方,应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对退出方 作出补偿,这一补偿被成为“卖出支付”。

    买进或卖出支付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一次性总付款;二是建立在总价值之 上或未来的销售收入的分期付款。

    当某一成员新加人成本分摊协议或退出时,应根据预期收益比例的改变调整参加 或退出后仍留在成本分摊协议中的参与方的出资、受益比例。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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