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注册关联方的判定标准
长沙工商注册关联方的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法调整。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对关联方税收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做 法,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界定为关联方。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 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同 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0%或以上;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如一 方对另一方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企业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 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 事是由另一方所委派,或同为第三方所委派;
(4)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 正常进行;
(5)企业购销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6)企业接受或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控制;
(7)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 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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