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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1.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 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 待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 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生产经营当月的 损益。
    2.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计算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基数。根据2009年 4月21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 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 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 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 (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 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 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以上信息由长沙代理记账(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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