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知识:抵免税额项目的两类

一般而言,各国税法中规定的抵免税额,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 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按照税收抵免项目的性质, 抵免税额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税收抵免。即在对企业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对企业从被 投资方分回的所得,允许其在被投资方缴纳的税款按照一定额度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 税额。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国际间、地区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一种措施。 OECD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世界贸易组织都对税收抵免做出了专门规定。
二是投资抵免。因其性质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一种补助,故又称为投资津 贴。即对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允许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企业的应纳税额,以减轻其税负,借以促进资本形成并增强经济增长的潜力。这也是世界各国 普遍采用的一种引导投资方向的税收优惠措施。
税收抵免与投资抵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了避免国际间、地区间的双重征税, 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妥善解决有关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财政利益关系,以避免人为干扰和消极阻碍国际间、地区间资本、技术和劳务的合理流动;后者是为了刺激投 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发展,它是通过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来实现的。
为了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新《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因此,我国税法中规定的允许抵免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另外,根裾抵免税额是否允许超过应纳税额,允许抵免税额又可以分为有剩余的 抵免和没有剩余的抵免,前者即允许抵免税额不超过当年的应纳税额,后者即当年没有抵尽的抵免额返还给纳税人。后者实际上是将当年没有抵尽的抵免额向以前年度作了结转,参照我国税法对企业年度亏损的规定’我国采用有剩余的抵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 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 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前款 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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