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价

应收票据的确认和计价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等经济业务,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和计提的票据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 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且未申请 贴现的应收票据的面值和应计利息。本科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并设 置“应收票据备査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 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 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査簿内逐笔注销。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 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时,按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 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 绝付款证明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二)带息应收票据
企业收到的带息应收票据,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外,还应于期末按规定计提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 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 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票据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 一般指年利率;“期限”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期票据的期限,有按日表示和按月表示两种。^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 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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