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理记账之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长沙代理记账之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的有些交易活动,并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而只让渡资产的使用权,由此取得的收入,即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是指他入使用本企业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 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 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应根据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款项收回的 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入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利息的支付方式包括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付息。无论利息如何支付,企业均应分期计算 并确认利息收入。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使 用费的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使用费是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如 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的使用费是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等额收回,如合同 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还有的使用费是分期不等额收回,如合同规 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 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续服务,应 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应按合同 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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