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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知识:什么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工商财税知识:什么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工商财税知识:什么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 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他单位 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 漏税,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 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 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 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个体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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