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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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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项目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 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9^的幅度内,其实际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 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 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4.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5.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 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 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 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8.保险赔款。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 生活补助费。

    1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 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1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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