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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 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 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此外,如果是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的原因而违约,需向境 外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 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 国一方居民,则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 大量增多。原因之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 来源国无征税权之规定,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将财产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应有的纳税 义务。原因之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逃避了居民企 业的2570的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事实 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 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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