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记账知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务记账知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其它规定:
①个人内退,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和工资薪金收入都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享受正事退休人员工资的免税待遇。个人在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 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 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 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使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与 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 土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 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事 业保险费,均不计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 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人职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人员 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 代缴。;⑥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 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⑦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⑧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 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照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 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 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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