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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代理记账应如何处理存货

   长沙代理记账 

  长沙代理记账应如何处理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 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存货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对存货的界定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界定。存货,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 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具体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 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2.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 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 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为特定项目专门购人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 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也应当予以结转。

    3.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允许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 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结转已售存货的成本,即防止企业 通过存货计价方法规避税收。

    以上由长沙代理记账(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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