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财税知识: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 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
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利息是投资方持有债 权性投资的经济回报,而股息、红利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享,企业所得税 有关投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对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等)的重复征税,保持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税负平衡,鼓 励企业的长期投资。
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主要体现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 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 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我国也遵循这一国际惯例。
2.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 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 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也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 款如果作为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
3.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 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 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征收 税收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人库。所 以,不允许税收滞纳金在税前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 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 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 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件。 罚金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 段,是一种附加刑。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 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事处罚,可以 单处也可以并处。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 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罚款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 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 则。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 度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 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如果允 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 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 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 许在税前扣除。
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用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规定一律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 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会计上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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