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坏账准备
如何做好坏账准备
税法对于坏账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2008年 起,税务上不再计提坏账准备,但会计上仍需计提坏账准备。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 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引人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 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一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 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 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202号)进一步明确,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 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基于实施条例的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分别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 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 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9〕99号)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中小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业以及金 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上述文件 的执行期均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对 “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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