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形式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形式
对于公车改革中个人收入的几种形式,根据《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 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单位在公车改 革中对个人发放补贴收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该种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另一种是对 非公车改革对象的职工发放。而前者补贴金额要比后者大很多。
机关的公车改革对象由政府确定。如北京、广东等地一些区县机关实施公车改革 时,分别按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科员等不同对象发放不同的补贴金 额。企业公车改革对象由决策层确定。目前多数企事业单位都只对中层人员实施公 车改革,一般职员没有实施公车改革,但也享受小额补贴。个人享受公车改革的现金 补贴后,车辆使用中的所有费用单位都不再负责。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的,单位 支付的现金补贴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二)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
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是目前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最普遍的做法,允许报 销的项目限于车辆有关的费用,例如泊车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修理费等,但不同单 位限额报销的额度相差非常悬殊。例如某股份制银行行长每月允许报销6 000元人 民币,而一般允许报销的额度在2 000元左右。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 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
对公车改革中个人报销的收入明确界定为应税收入仅是一种特例,不是税收征管 的原则,不能“以此类推”,因为一般理解上报销是对已支出部分的补偿,并不形成现 实收入。例如对外籍人员收入的税收管征中明确规定,外籍人员凭发票报销的住宵费 不算个人收人,但企业如果发放现金给外籍人员由其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发放的现金属于个人应税收人,需要并人“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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