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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注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并取得预售收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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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注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并取得预售收入的处理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并取得预售收人的处理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销售不动产预收款项时,采取预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 2009)31号)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现行政策规定: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 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如经 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和前述类型以外的开发项目)以及按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不同区域分别确定为3%、5%,10%和15%。

   2.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 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 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 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结合销售不动产预收款项确认收入的原则,税法与会计制度对预收款项在 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差异,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取预收款项虽然不 确认经营收入,但同样产生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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