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理记账:新准则对接受捐赠收入的相关规定

长沙代理记账:新准则对接受捐赠收入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 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 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接受捐赠,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而是“非日常活动”所形成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企业会 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界定的“利得”,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 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捐赠资产时,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按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借 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 目。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接收资产的价值,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待转资 产价值一一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科目;待会计期末根据所得税缴纳情况,再借记“待转 资产价值一一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和“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 税”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 “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 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 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由于会计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会计制度更多的倾向使 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发生了新变 化,不再在接受捐赠时,使用“待转资产价值一一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和“资本公积”科. 目,而是采用“营业外收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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