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与退回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如何处理?税收处理和会计处 理是否有差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的减让。企业已经 确认销售收人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人。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 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商品销 售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原则,与税法相一致,均冲减 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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