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代理记账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调整

长沙代理记账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使用费收 入,主要是指企业让渡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 用权形成的收入。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入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使用费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 用入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曰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专家提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权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被许可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使用费之日起,该笔使用费在法律上就转归特许权入所有,在法律上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
1.特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 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由合同法、知识 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规范。特许权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 许可入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入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入该专利使用权,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许可入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 专利入还可以在许可入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入使用或自己使用,这就可能与被许可入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入和被许可入在书面的实 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但是,新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 权使用入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权使 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被许可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 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使用费之日起,该笔使用费在法律上就转归特许权入所有,在法 律上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这样处理,则可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许可他入使用该特 许权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在此期间内相互对应,从而反映出企业收入的真实成本,便 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 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因此企业需要注意。除此之外,会计 准则与税法之间的规定基本趋同。
3.公司取得的特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入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 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 费用。
以上由长沙代理记账九地会计咨询公司整理,更多财务知识请多关注http://www.pobozx.com/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