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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亏损的弥补的财务问题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 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 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 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人及其他项 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弥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1起,税务机关对企 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査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 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或处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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