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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特点、分类和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特点

    商业企业为了保证商品流通的进行,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物质设备。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物质设备应按其价值大小,使用时间长短分别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运输车辆等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质设备,则作为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能较长时间参加业务经营过程且不明显改变其实物形态。

    2.其价值随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商品流通费用中去,并从商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3.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在时间上不一致。

    4.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循环一次,其时间长短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其经济用途、使用情况、产权归属、实物形态和使用期限进行分类,以加强企业管理,分析各类固定资产的结构,考核利用效率。

    1.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业务经营全过程的固定资产。如营业用房、仓库、运输车辆、管理用具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业务经营,而是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需要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医务室以及科研等其他方面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这种分类方法便于分析各类固定资产在全部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了解其分布和利用的合理情况,以兼顾业务经营及职工集体福利、文化设施的需要,合理安排投资。

    2.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可分为使用中、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由于季节性和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用以及存放在使用部门以备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未使用固定资产是指尚未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和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这种分类方法便于反映和监督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有利于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利用效果,促使企业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能。

    3.固定资产按产权归属可分为自有固定资产、接受投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是指其他单位投资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向外单位租入的固定资产。这种分类方法,可以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来源情况,分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界限。

    4.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五大类。房屋及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如商场、厂房、办公用房、仓库、食堂、宿舍等。机器设备是指各类机械、机电、生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施。电子设备是指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元器件组成的设备和应用各种电子技术发挥作用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机器人等。运输设备是指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如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帆船等。其他设备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5.固定资产按使用期限可分为5年、10年、20年。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管理和核算,一般对几种分类进行综合分类,分为经营用、非经营用、租出、未使用、不需用、土地和租入固定资产七类。土地是指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计价入账。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其计价方法有三种:

    1.原始价值(又称原值):是指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价值。

    2.折余价值(又称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的累计折旧额后的余额。

    3.重置完全价值(又称重估价值):是指按照市场条件重新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所需全部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现行制度规定,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以及税金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建造和制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4.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价值或按投资时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其中投资人以设备投入企业的,在确定原始价值时,应提供原始发票。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税金等计价。

    6.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发票、账单等凭证所确定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拨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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